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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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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实录

2020年10月,王某等10人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为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1月,该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某等10人派往某机械厂务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机械厂发给王某等10人每人每月3000元的工资汇入劳务派遣公司的账户,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在机械厂工作两个月后,王某等10人发现在机械厂与其从事相同劳动的其他劳动者的月工资为3000元,而他们10人的月工资仅为2500元。王某等10人找到某劳务派遣公司,该劳务派遣公司解释,每月少发给他们的500元作为中介费和管理费被公司收取了。那么,请问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组织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便有权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该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温馨提示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两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只有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为国家、社会、人民以及个人创造财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提高。

来源: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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