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忘了续签,一定要双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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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跟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企业规范用工的基本常识,但偶尔也会有“粗心”的公司,合同到期后忘了续签,需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公司也喊冤,一时疏忽忘了签合同,员工明知却故意不提醒公司,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签署,为什么还要支付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时观点或有不同,今天我们就从几个案例一起来看一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彭某诉广东鑫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粤0306民初25114号),法院认为,尽管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拒签,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占主导地位,因此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在深圳地区搜索的司法案例显示,法院一般认为,如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行使合同解除权,如用人单位未主张合同解除的,则丧失解除权,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参考《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4条)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限临近届满时,公司需以明示方式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如员工拒不续签时,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及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存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2、公司能够证明已就续签劳动合同尽到诚信磋商义务,无需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在联柔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二审中((2018)粤01民终17548号),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系我国法律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设置的对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一个月”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而设置的法律拟制期间,故在用人单位一直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与劳动者进行积极协商,而且最终协商未果的过错在于劳动者的情况下,不宜就超出一个月之外的协商期间再对用人单位进行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在用人单位已经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行使,而不应受到一个月的时间限制。
此类司法裁判观点中,在判定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将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就续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尽到诚信磋商义务,如用人单位已积极协商,但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署的,可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条款,应不低于原合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上述合同要素做实质性变更,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导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
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到期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即便员工明知合同到期却故意不告知公司,如后期未能补签合同,公司仍无法免责。因此,公司在日常人事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临近期满,并及时安排续签事宜,谨防限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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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蕤柽律师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民商法律事务及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处理股权、合同、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务,常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理论研究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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